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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1、《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不是由新法代替旧法,所以并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认定办法》新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国务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是有部分内容被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了。
2、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3、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节选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里的内容主要有: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还有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以及修订解
人社部(2013)34号文件是否作废
没有作废。人力***社会保障部是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故意犯罪的;人社部发〔2013〕34号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社部发〔2013〕34号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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