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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6条第2款中的“难以安排工作”是以什么...

1、六级工伤的。看看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吧 如果是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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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有两条选择,一是保留劳动关系,二是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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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工伤六级,医疗期已过,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都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不按照工伤六级无法安排工作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5、(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工伤为18个月本人工资,6级工伤为16个月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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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问题?

1、解答如下: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2、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另外,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本身就是企业承担缴纳的。

3、《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1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工伤。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我6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法律主观: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主要讲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的划分。劳动能力划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来执行的。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

4、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休***好后上班不久又说复发啦又休工伤***有什么规定吗?

【法律分析】:工伤复发应该给工伤***的,如果职工之前因工受伤,经过治愈后旧伤复发的,只要经过鉴定属于老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要给工伤***,办理停职留薪手续。

上班后,工伤***自动结束,如果上班后病情又复发,也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发。因此工伤***期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条例第三十六条(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为36条,回答者注)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老工伤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主观:工伤没好上班再休算工伤停工留薪期,但需要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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