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参公单位人员受伤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您好,首先您要到专门机构做工伤鉴定,根据鉴定,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没有规定是否有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取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再次,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在用人单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是否是工伤,不仅是事故情况的举证,还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举证。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是工伤,因此,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工伤认定的法定救济程序分析,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由人民***行使最终确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也应当首先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对受伤的事实进行审查;另外,在工伤认定结论中实质就包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对工伤认定结论的审查,也就包含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审查,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权在人民***。
简单的说就是。。。工伤认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您对结果不认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最终决定权在***。。
你没签订劳动合同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可以。
***审查。分析。。。然后判决。民事案件主要是。。。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再判
希望能帮到您
o(∩_∩)o...一定要赢。。。加油
工友不愿意为我作证能申请工伤吗?
可以提供在场人员姓名,请求人社局调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证人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的情形,人社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可以提供信息,请求人社局进行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期间太久,自己无力垫付费用怎么办?
因为工伤认定的时间较长,员工无法垫付费用,那么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让单位垫付医#疗费,也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局进行求助,要求劳动部门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流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