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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你好,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适用该细则的范围和对象,其中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劳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方式,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等。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伤待遇的发放等。
四、基金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包括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等。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3工伤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2013年发生的工伤,现在2015年了,工伤赔偿按哪哪一年保险条例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合同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