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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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对策

1、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问题-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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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本人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职工本人被解聘或辞职后,其家属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

3、社保卡的办理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卡。

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问题-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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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认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凭借经验对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做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并没有用一般性的基本的条款对工伤的定义进行规定。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理解为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途’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问题-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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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4、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死亡,本人不服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5、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放宽”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收紧”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自残或者***的。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工伤报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多少小时之内经抢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般认为,该条款的本意其实倾向劳动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若突发疾病的职工并不符合这一情况,那么就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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