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94年前老工伤的政策?
  2. 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该怎样补救?
  3. 陈旧工伤赔偿标准?
  4. 我的工伤认定书都5个月了还没有下来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1994年前老工伤的政策

与时俱进的法制中国!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普通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己受到亊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就是最有力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该怎样补救?

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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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 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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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陈旧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我的工伤认定书都5个月了还没有下来我应该***取什么措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个月还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可以主动联系了解情况或者进行投诉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不足五年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