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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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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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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安徽省民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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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享受由国家提供的相应补偿和***待遇。

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引〉办法,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大学高考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查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本市将逐步建立工伤医疗康复和工伤康复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地摔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工人工地摔伤伤残补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工资、交通、住宿、***设备、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以及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法律分析: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工地摔伤骨折怎么赔偿要看伤残等级。一般来说,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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