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4号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4号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你好,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适用该细则的范围和对象,其中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劳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方式,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等。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伤待遇的发放等。
四、基金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包括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等。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工伤仲裁请求汇总?
申诉人: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系郑州市某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郑州市某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98378元。
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1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在被诉人煤矿井下从事***煤工作。2007年5月,申诉人在井下***煤时,被矿柱挤伤踝关节,致踝关节骨折,在**煤矿医院住院十个月,后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3级伤残,由于伤势严重,不能继续工作退出劳动岗位。此后,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8万元后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今。被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诉人与被诉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申诉人因伤退出劳动岗位后,劳动关系也没有解除或终止。被诉人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此,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你委依法裁决。
此致
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保xx 男 汉族 生于1***1年10月4日系
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职工 现住xxx县xx乡白牙合村22号_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县xx镇xx道204号。
法定代表人:孙xx 电话:1389982xxxX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请人支付申请人后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xxxx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共计3440元。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江西省2020年伤残津贴调整了吗?
今年尚未进行新的伤残津贴调整。目前执行的仍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同意的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政策。
老工伤1-4级护理费如何调整?
上调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也指出,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最高调至5541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4号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4号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