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伤保险条例问题意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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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关于工伤保险的律师意见
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网上都有。
告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伤残等级确定的,没有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计算补偿标准,双方达成协议可能有失公平从而导致无效。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应该由单位先行支付,然后由单位向劳动部门上报工伤,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一,上下班途中受伤不一定算工伤的。第二,公司没有买社保,也就是没有工伤险,那么发生工伤的话全部由公司负责。第三,如果公司不承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这个可以收集证据先进行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全文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3、《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2、依据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退休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
人社部2016年29号文件适用范围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的三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依靠他抚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还有丧葬费。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如果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按工伤处理。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意见和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_a***_]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