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情形有几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情形有几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造成工伤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首先看你的工伤满足不满足工伤形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专门讲了什么样的伤才可以谈工伤,大概总结了一下,
1、在工作范围内或在上下班的途中;2、本人遵纪守法,没有违规作业或存在***喝酒等失去自控能力的事情,3、受伤的原因和工作有关,即因工受伤
我不知道题目里的单位不承认工伤是个什么意思,因为就劳动法律法规方面,
单位只能以表示“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来配合你申报工伤,单位其它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工伤。
剩下的是自然法律流程了,既然题主没问,那就不说了,下面有几条建议:
1,不一定受伤了就一定是工伤,也不一定因工受伤一定能评上伤残等级,但没评级的因公负伤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2,单位上不上工伤保险和你申报工伤没关系,报了保险赔你,没报单位赔你。
4,工伤索赔是有理的,但有理并不代表你可以拿法律做武器向单位肆意开火,记得和单位要好好相处,不然赔付时按照法律程序,单位有太多延迟交付的方法了。
5,调解是必要的,如果调解能满足你的赔付要求,尽量别走仲裁,同第4条,拖不起。前提是你得清楚你的伤残等级应该大概赔付多少钱。
十级工伤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第几条?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0级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因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对工伤解除合同有特别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情形有几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情形有几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