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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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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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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则。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联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到重庆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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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市***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以下我为大家收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重庆市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784元、最低为229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7005元。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3、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4、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5、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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