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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地区的标准如何?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 元。(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批准后执行。
2、【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批准后执行。
2、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2019版)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维:哲理散文因为超越日常经验的意义和自身的自然物理性质,构成了本体的象征表达。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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