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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1、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奖励金、管理费、应急储备金。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保险小编帮您解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你好:我是长沙的律师。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35条之规定,9级工伤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8个月本人工资。
标准: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长沙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为: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标准的,从医疗费用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
湖南省工伤保险26条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拐杖费58元、出院护理费9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990.36元;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250元(共计:501***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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