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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1、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相城区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苏州相城区工伤科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3、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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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的;自残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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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参保单位申报的数额,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实际数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的规定是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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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4、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有:医疗费、交通费和食宿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根据伤残等级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5、你的工伤赔偿与你户口没有关系,与你受工伤时的工资标准有关系(受伤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定你提供的4500元月工资(属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没超过统筹地区平均数的三倍)来计算。

相城区工伤伤残鉴定地点

1、苏州相城区伤残鉴定中心办理地点: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办理对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2、你好,一般到相城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会通知你具体鉴定日期和医院

3、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 号(苏州大学北校区)工科楼9楼 公交路线:68路,32路,261路,游5路,至苏大理想眼科医院下车。地铁路线:地铁轨道1号线至东环路站下车,4号出口往西550米。

4、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6、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等。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类别一共四种类型,他们分别是医疗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这四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法律分析: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等。

法律客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赔偿范围为: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器具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 自残或者***的。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的;(3)自残或者***的。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_a***_]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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