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2.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3. 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妁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何南回答

你好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你问的这个问题还真难回答,因为各地规定都不一样。

我们先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言外之意,超出规定标准的,则需要自付。

但因工伤伤情不同,很多需要急救和抢救,特别是并发症的控制,必须要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引起了极多的***,所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都做了必要的补充

比如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