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老保险暂行条例第6条?
养老保险归社保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 予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
社保缴费用的规范单位名称是啥?
1.是指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如“--市社保局”、“--区社保局”等;
2.“登记证编码”由社保局填写,单位不填;
3.“参加险种”一共填写六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4.“所属分支机构信息”是针对分支机构而言,若单位是分支机构,即填写单位相关信息;
5.“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相关信息,若单位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填即可。
6.“缴费单位专管员”是指单位指定的专职办理社保业务的职员姓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干什么的?
1、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政策性调研工作;
2、指导市辖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实施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审核全市基金收支***,编报基金预、决算;
4、规范建立业务经办管理,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稽核制度;实施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待遇核定和社会化发放及监控管理,开展内控审计和稽核工作;
5、收集汇总、编制上报基金财务、会计和各项统计报表;
7、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数据变更、纠错审核工作;
8、办理其他交办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