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辽宁工伤保险条例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2. 辽宁省伤残赔偿明细表?
  3. 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4. 辽宁省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2日制定的一项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 (辽宁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对象、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基本内容。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 (辽宁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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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和使用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范围及比例等。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 (辽宁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条 规定了规模较小的工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基本待遇和补充待遇的标准计算方法。

第五条 规定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规定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要求。

辽宁省伤残赔偿明细表?

目前不存在辽宁省全面适用的伤残赔偿明细表,因为伤残赔偿涉及到不同的案件和伤残程度,所需要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辽宁省通常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辽宁省工伤保险办法》等文件进行参考,由当事双方或相关部门商议确定赔偿金额。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赔偿协商或者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详细的赔偿信息和明细。

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让您了解辽宁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辽宁省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

沈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沈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已启动。

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类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确认阶段时间为6月18日至12月31日,主要是对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类“老工伤”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和身份认定。

企业缴纳(或趸交)工伤保险费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为新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补缴和趸交工伤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为“老工伤”人员按伤残等级趸缴一定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