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什么是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2. 工伤保险的原则?
  3. 嘉兴市工伤保险条例?
  4. 离职归家途中车祸,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什么是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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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覆盖所有企业、各类职工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伤残补助、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服务相结合的,管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有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发挥工伤预防机制作用,使工伤预防工作健康发展,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因素;探索改革经验,为今后工伤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工伤保险的原则?

工伤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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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会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现代工业发展到相当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不测事故仍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职业伤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慰死抚生、安定社会的需要

  (二)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补偿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伤致残后的收入损失。对于职业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职业或者业余收入不在补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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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补偿性质属于“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保障是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工资收入减少或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者遗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补偿是对受保人工伤后,因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示安慰,体现对劳动者价值的尊重。

  (四)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工伤保险的机制促进工伤预防,不仅是减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伤保险积极意义所在。从被动补偿走向积极预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

嘉兴市工伤保险条例?

你好,嘉兴市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内容可能会因嘉兴市的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询嘉兴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或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

离职归家途中***,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已经离职了,就和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不能算工伤了。

但有一种情形可能还有一定的希望:您只提交了离职申请,还没有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

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认可您还是单位的职工,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您只负次要的责任或者不负责任,您可以申请工伤。

但如果您已经办理完所有的离职手续,您自由了,但也没有单位为您承担责任了,您出了交通事故,当然不属于工伤了。

问题没有描述清楚,离职回家途中不能完全等同于上下班途中,存在两种可能:

如果员工只是提出了离职申请,未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即未完全办理完离职手续,可申报工伤!

如果已经与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即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员工已处于无工作单位状态,无法申请工伤!

上下班途中产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宗旨是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