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计件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2. 工伤赔偿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还是按个人在公司的平均?
  3.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计件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医疗期间有单位按照原来工资标准而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伤工资没有计时和计件之分,之前计件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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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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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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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工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伤赔偿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还是按个人公司的平均?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工伤职工未参加社保,可以按当地同酬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大约七月二十日左右。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公司把相关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劳动部2005第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用工形式上,农民工应该属于单位的职工。因为在形式上包工头也只能相当于公司里边的一个班组长而已,他不是法人。这个工伤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了。是工人的违规操作,还是包工头的违规指挥。还是工地上在安全上没有做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最后来看三方的责任大小来划归责任。总体来说,公司在这个时候应该是责任的主体。

包工头负责,工厂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无资质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适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