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5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东工伤保险条例65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65岁赔偿标准?
  2. 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什么意思?
  3. 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65岁赔偿标准

65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65岁的人被用工单位聘用的,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作中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伤害赔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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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不构成工伤,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是什么意思?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是指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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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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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特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_a***_]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5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65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