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徽省工伤赔偿条例是怎样的,有谁知道,谢谢?
1、工伤赔偿金和户口没有直接关系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递减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几级工伤可以补交社保到退休?
工伤六级可以要求单位交社保到退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