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今日说法酒桌上的工伤法律要点?
不算,如果是属于醉酒的情况,就算符合其他工伤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1.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自己饮酒过量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同桌喝酒的其他人只要不是存在强迫性劝酒,故意刁难、***等方式恶意劝酒,而仅仅是对死者过量饮酒没有尽到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3.对于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特定情况的注意义务,可以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朋友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首先你得认定为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险条例第十六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