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单位给交养老保险而不给交公伤保险?
为什么企业交养老险而不交工伤保险?我感觉这个企业可能不懂劳动人事政策,也缺乏风险意识。
养老金是员工基本保障,也是国家强制要企业交的。而工伤保险是员工特殊保险,对企业和个人也都非常重要。如果企业交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时就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这样做,既保护了员工合法权益,也使企业减少了没必要损失。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一但出现员工伤亡,经工伤认定后,所有工伤赔偿必须由企业承担,而且会产生大量的劳动***。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想方设法拖欠交纳养老保险,但工伤保险坚决按时交,做到防患于未然。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冲突吗?为什么?
不冲突。
工伤保险类似交强险,适用范围有比较大的限制,要申请需要工伤认定。而且工伤保险属于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出险多了,各部门上门检查的几率就提高。
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适用范围和认定均比工伤保险要广。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属于雇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由雇主责任险在保额范围内负责赔付。
有些地区企业工伤保险并没有全员购买,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对冲风险。
不冲突,很多公司都买
1、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的法律责任,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2、雇主责任险可视为员工******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来提高员工***;
3、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手续较工伤保险简单,有助于减少矛盾摩擦;
4、雇主责任险可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
5、雇主责任险保费可进企业生产成本,不挤占企业费用,可税前列支;
综上,雇主责任险是为用人单位设计的一款保险,其承保范围为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并不冲突。工伤保险,简单来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一种保障。雇主责任险则是看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和雇佣方有关系,比如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等。
工作期间受伤了,工伤保险发生作用。如果这个伤害是雇主的失误造成的,那雇主责任险还可以再另外赔偿。
不冲突
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还考虑到降低工伤申报率、减少工伤***、增加员工***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
比如说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不幸身亡,小王公司为他购买了工伤保险和与工伤保险并行的雇主责任险。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能赔付。
202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什么机构?
有人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社会保障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地方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本只是隶属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某些行政职能。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就是社会保险局,那么社会行政保障部门就无法或者说没有必要责令经办机构改正其非法行为了。工伤保险由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关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