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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2. 民法典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还施行吗?
  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废止。《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否废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无废止。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水,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水,***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水,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准则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5%,***伤残为本人薪水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5%。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限定。

我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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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还施行吗?

民法典与工伤保险条例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下的规范性文件,且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其内容涵盖广泛,其中关于工伤的规定仅占其中一部分。

因此,民法典颁布后,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工伤的法律,在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前提下,仍然有效施行。

我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否废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1 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 2015年1月1日,江苏省实施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征收、伤残评定、工伤医疗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3 该办法为江苏省内的职工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障制度,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5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发布。该《办法》共41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予以废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我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我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