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黑龙江政策1-4级工伤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吗?
黑龙江政策1-4级工伤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黑龙江省工伤护理费标准?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黑龙江省2022年工伤津贴涨多少钱?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8元、13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612元计发。
哈尔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调整,是怎么调整的?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按照《通知》,哈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都将进行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一)伤残津贴。1.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2.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按照《通知》,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3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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