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汽,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资料:中国***网:《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后意外保险赔给谁?
大家都知道,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是赔给伤者本人的。而至于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保险赔付给谁,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企业出于规避风险的需要,给员工配置了商业意外险,但这个商业意外险一般有两种可供选择参保:一种是团体意外险,另一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两者的保障项目没有太大差别,都是以意外保障为主,还可以附加一些医疗和重疾的选项,但雇主责任实际可以扩展的保障范围更广。而在赔付上,团体意外险,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是直接赔付给员工本人,而身故费用是直接赔付给员工直系亲属,其性质和个人意外险类似;雇主责任险则是赔付给雇主,也就是负责雇佣他/她的企业(个体户为老板),雇主再给员工或其家属,可以起到代替企业责任的效果。而如果企业购买的是团体意外险,在赔付后,员工和家属还是可以要求企业再赔付的,并不能减轻企业责任。
所以从企业或雇主的角度来讲,雇主责任险比团体意外险更合适。它能够最大限度转移雇主的用工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虽然它的费率高于团体意外险,但可以免去企业承担高额诉讼费、罚款、误工费等风险,弥补工伤保险的补偿缺口,甚至双重补偿。
不过,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团体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保险,都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两者都只是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
没有确定你说的是哪种意外保险。
如果是五险一金里面的工伤意外,那直接赔付给受伤本人;
如果企业上的团体意外险,可以赔付给工人,也可以赔付给企业主;
最后如果企业上的团体责任险,那么赔付给企业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