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年内两次工伤是一起赔偿吗?
  2. 工伤认定申请超时怎么办?
  3.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年内两次工伤是一起赔偿吗?

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认定申请超时怎么办?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延误的时间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情形有: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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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社会***如***、骚乱等。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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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注意这条所讲的“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意思是按照规定有效、完整地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材料,口头申请或者普通的一张书面申请报告不能算正式申请。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在确认或诉讼劳动关系的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

5、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实务操作中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都是以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使其延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为理由来解释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未超时。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赋予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所以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是否有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恐吓、威胁、阻碍、利诱、欺骗、误导等行为,如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存在上述行为,则被耽误的申请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申请时限内,反之,则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这就是立法的悲哀啊,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立法不知怎么考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企业领取后再转付给员工,为啥不直接规定打给员工呢?就不怕企业给挪用了吗?

谢邀!

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直接负责人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