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00年工伤保险条例36条?
  2. 社保法六十三条解释?

2000年工伤保险条例36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 (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保法六十三条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 (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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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就是如果你在工作中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获得相关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释义 (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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