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1、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2、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4、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5、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1. 工伤和公伤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2.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或职业病,例如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长期劳累导致的职业病。
而公伤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身体损害,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 值得延伸的是,工伤和公伤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赔偿和保障机制。
工伤通常由雇主承担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康复费用等。
而公伤则由相关的公共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和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伤和公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工伤和公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或职业病,由工伤保险来赔偿。而公伤是指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由社会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来赔偿。
工伤主要与工作相关,而公伤则与个人生活和日常活动有关。两者的赔偿方式和责任主体也不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什么机构?
有人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社会保障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是地方社会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本只是隶属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地方社保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某些行政职能。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的就是社会保险局,那么社会行政保障部门就无法或者说没有必要责令经办机构改正其非法行为了。工伤保险由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工伤出现的甲乙丙类药是如何报销的?
一、工伤住院治疗中,医院为了治疗的必要,使用了甲乙丙三类药,按规定,工伤保险部门只给报销工伤准予报销的药物费用。但你治疗必需的其它药费,应当由公司给予报销。如果公司不给报销,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给予赔偿;
二、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前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区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