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有关吗?
  2. 杭州市职工九级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退休年龄有关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是没有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条件限制,也就是要乘以百分之六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 (浙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杭州市职工九级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九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支付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支付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09年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90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 (浙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溯及既往 (浙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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