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的待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的待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遗属费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
遗属费和工伤没关系。遗属费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包括灵活就业的因病或者其他非因工负伤死亡,家属该得到的待遇。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就是说只有工亡职工遗费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原因死亡人员的遗属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遗属费。
十年前工伤十级现在离职还能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和工伤就业金吗?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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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目前仍然生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标准全额缴交,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为你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的待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的待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