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新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重庆市哪一年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第3人侵权都可以同时获得?
重庆市2014年9月1号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第3人侵权都可以同时获得:
《规定》明确,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不得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重庆市伤残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调整最新消息如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