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2. 1996年板工伤保险条例?
  3. 1996年前工伤试行办法?
  4. 什么是工伤保险费率?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单位工作职工,包括全职和***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费用

3.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加重既往疾病导致的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 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由当地***规定。

总之,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96年板工伤保险条例?

按照规定,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鉴定。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销、破产的规定执行。

1996年前工伤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什么是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