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伤残军人为何旧伤复发是工伤,那么如何理解军人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呢?
  2.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4. 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工伤怎么办?

伤残军人为何旧伤复发是工伤,那么如何理解军人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呢?

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待遇,这句话里面有文章的。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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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是腰伤了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那就是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工伤***期,工资、***一样不少; ***如你是腰伤了的残疾军人,患上感冒要病休,那就不是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而是要看你自己是不是领导(领导感冒反而可以收礼)?你在单位的人脉关系这样?可以给你名正言顺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工伤人员的待遇,也可以算你病***处理,两种处理都是合理合法的。在单位旧伤复发,是不是因为工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果是的那就要上报社保局进行工伤鉴定,而后就有工伤基金负责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如果不是、仅仅就是部队的旧伤复发,那就不可能单位再为你发放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因为你的抚恤金水平已经得到补偿。在私企打工的就更加不会给你任何补偿,反过来解除合同倒是见了不少。回答你的是一个已经经历过类似事宜的五级残疾军人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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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汽,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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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工伤怎么办?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实习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后,单位或实习生应该在第一时间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备,然后,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实习生在实习期没有办理社保参保缴费,但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比照工伤保险规定获得补偿。

第一,要甄别"实习生"的身份。如果,毕业前夕,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做为课堂教学的延伸,是课堂教学与专业认识结合,本质是完成学校教学***,那这些学生是实习生。如果,毕业前夕,用人单位主动招聘尚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完成全部教学***的学生做为实习生,其目的不是解决学生实习问题,安排的工作就是用人单位的生产、业务等工作,学生在其指挥安排下进行工作,且有劳动考勤、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廉价占有学生的劳动力。如此,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嫌疑。各地司法实践中,有这样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第二,如果属于实习,一般在实习协议中,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实习中发生事故也应有协商约定,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按照民事倾权***来处理。如果,不属于实习范围,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然后按照劳动关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33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