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浙人大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浙人大一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办法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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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等级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裁决认定工伤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实施了十九个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的等级根据工伤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划分,从***到一级,停工留薪期也从较短到较长不等。
这些分类目录的划分依据专业评估和医学鉴定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公正、合理地给予工伤职工补偿和保障。
如何查询浙里办工伤认定办理结果?
1、电话查询:拨打当地社保局工伤业务窗口的电话,告诉工作人员名字、身份证号码,请工作人员帮忙查一下。可能会存在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这是工作人员外出调查工伤去了,可以换一个时间段进行电话咨询。
2、查询到工作认定已经作出的时候,当事人可凭***前去领取工伤认定书,经办人则需要当事的委托书及单位的委托书,才能领取当事人和单位的工作认定决定书。
浙里办怎么帮别人申请工伤认定?
浙里办可以帮助别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等。浙里办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最终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浙里办会协助申请人完成工伤认定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2023年工伤伤残津贴上调多少?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5元,二级伤残315元,***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75元。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169元,四级161元。
2.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浙人大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浙人大一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