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云南省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工伤保险费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法律依据】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云南省工伤再就业补助金怎么计算?
1. 工伤再就业补助金是根据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的。
2. 根据云南省的规定,工伤再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基数 × 工伤等级系数 × 伤残等级系数 × 补助比例。
- 月工资基数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伤等级系数是根据工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系数。
- 伤残等级系数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系数。
- 补助比例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等级确定的,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比例。
3. 此外,云南省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可以参考云南省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一、什么是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二、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工伤保险的各项补偿金退休时再领合适吗?
工伤保险的各项补偿金,退休时再领合适吗?不合适。工伤***,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如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高级人民***云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十五),《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 2016.5.1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令第247号2013.9.1第二十七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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