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雇主责任险报完了还能申请工伤吗?
  2. 工伤认定后5个月再去报销可以吗?
  3. 原单位一直给交工伤保险,在现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能用吗?
  4. 企业工伤保险过期半年怎么办?

雇主责任险报完了还能申请工伤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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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可以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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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5个月再去报销可以吗?

可以。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医疗终结后一年内办理职工 工伤 医疗费用 报销手续。如后期还需要进行治疗,到 劳动能力鉴定 部门申请后续医疗期。

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申请拨付对象为单位的, 工伤保险 核销后的医疗费用是拨付给单位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原单位一直给交工伤保险,在现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能用吗?

工伤事故出现一年内,可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无法申请了而且不是现在单位造成的工伤,单位也没义务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工伤保险过期半年怎么办?

一、申报工伤过期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过期,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