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我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人身意外保险能赔吗,如能赔,是否还要做司法伤残等级鉴定?
  2. 工伤修养期间单位叫交假条,作为职工该如何处理?
  3. 无劳动合同,老板给买的意外险,工伤的时候意外险能用吗?

我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人身意外保险能赔吗,如能赔,是否还要做司法伤残等级鉴定?

人身意外保险是否赔偿视合同约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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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品种繁多,各保险公司险种范围、标准不尽一致,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赔偿,要看合同约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但人身意外伤害伤残评定标准不适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最高人民*** 《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工伤修养期间单位叫交***条,作为职工该如何处理?

  职工工伤出院后休养期间,应当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工伤职工出院后,需要停工休养的,应当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证明书),是惯例,也是地方性法规和劳动部门的规定。没有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劳动合同,老板给买的意外险,工伤的时候意外险能用吗?

1.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赔偿。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法定的,而劳伤保险是法宝的,用人单位无须给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必须购买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了意外保险,但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