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能用白纸写么?
证人证言可以用白纸书写。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属于书证,法律并未对书证的书写纸张作出规定,但书证会归档,书写纸张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书证可以用白纸书写,白纸的大小应与4A基本等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在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公司却不按工伤进行赔付,应该怎么办?
在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公司却不按工伤进行陪赏,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要看在上下班过程中死亡原因才能定夺。
根据〈公司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厂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第十四条第六款归定: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意外死亡属于这以上两款意外死亡,公司是要按工伤进行陪赏的。如果不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意外死亡,公司不能按工伤陪赏,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安排你去出差,没有什么上下班,出现意外伤害公司要按工伤理赔。或者是公司安排你去异地施工,吃住都在工地,如果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不论怎么死亡的公司都无法推脱责任,公司会酌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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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就目前而言,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
具体情节不详细不好判断,工伤认定或参照有以下三条:
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侵害;
二、上下班途中规定时间和路线内,发生非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发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你说的这个情况考虑是否符合第三条。只要有足够证明已到达工地,感觉不适请***后离开,即使没干活没关系,在合理时间,合理返家转去医院救治的合理路线之内死亡,就应该参照工伤。自行离开救治与他人护送救治性质应该相同。
但是在当天未到达工作地点的路上发病,或无症状离开后发病,不参照工伤也没办法。
职工因为上班,没有回家就死亡了,算不算工伤?又描述了在工地没干活,说明上班的路上是没有问题的,而是在工地或者下班路上发生死亡。但这也要看情况的。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问题是,工地反映说没有干活,那么很显然,不是死亡在工作岗位上,这样就很难视同工伤。
第二,如果是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按工伤死亡处理。如果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题主的描述很笼统,很难做出判断,仅对大概的情况做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释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