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临沂市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临沂市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临沂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临沂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工资基数240个月的8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2. 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上但不满30%,按工资基数240个月的7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3.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30%以上但不满50%,按照工资基数240个月的6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4. 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但不满70%,按照工资基数240个月的5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临沂市工伤赔偿伤残待遇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金的60倍计算;二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金的50倍计算;***伤残按照工伤保险金的40倍计算;四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金的30倍计算;五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金的20倍计算。具体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工伤程度、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临沂工伤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7级伤残赔偿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临沂九级伤残工伤赔偿是多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山东临沂地区工伤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吉林省的规定是: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临沂市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临沂市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