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四级有没有护理费?
  2. 一至四级工伤,国家规定是否都有护理费?
  3. 工伤保险期间交通费由谁来报销?
  4. 工伤以后单位转让怎么办?

工伤四级有没有护理费

不是每个工伤四级都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可以享受按月发给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工伤保险第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部分四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鉴定的护理等级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工伤保险第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工伤保险第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至四级工伤,国家规定是否都有护理费?

不是每个工伤四级都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可以享受按月发给护理费。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部分四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鉴定的护理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扩展资料1~4级伤残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期间交通费由谁来报销

工伤保险期间交通费可以找企业报销。  工伤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可以申请赔偿。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都可以申请赔偿。  工伤交通费赔偿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工伤以后单位转让怎么办?

公司转让,由承继单位(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